褚银良

褚银良

中文名 褚银良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6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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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80.09-1984.09,天津大学土木工程系建筑结构专业学习

1984.09-1987.03,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土木工程系结构工程专业学习

1987.03-1992.05,宁波市城乡建委干部,1990.03建工处副处长

1992.05-1994.11,宁波市中房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1994.11-1999.07,宁波市甬江新区管委会委员、宁波市五环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1995.03甬江新区党工委委员

1999.07-2000.04,宁波市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党工委委员兼宁波市五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0.04-2001.12,宁波市城乡建委党工委委员、主任助理

2001.12-2002.04,宁波市建委党工委委员、主任助理

2002.04-2004.09,宁波市建委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2004.09-2007.02,宁波市建委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兼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党委副书记

2007.02-2007.08,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党委副书记、市建委副主任(兼)

2007.08-2008.05,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局长级)、办公厅党组成员

2008.05-2014.02,宁海县委副书记、代县长,2009.02县长

2014.02-2016.12,宁海县委书记、宁波南部(宁海)滨海新区党工委书记(兼)

2016.12-2017.04,宁波市委副秘书长

2017.04-2018.08,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3]

2018.08-2018.10,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4]

2018.10-2021.11,浙江省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兼任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党委书记[5][6]

任免信息

2018年8月24日,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褚银良提出的辞去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3]

2018年10月17日,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召开区党委扩大会议,宣布宁波市委常委褚银良兼任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党委书记。[7]

2021年11月,浙江省委决定:褚银良不再担任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5]

人物事件

党内警告

2019年4月22日,生态环境部通报7起典型案例问责情况:

浙江省违法违规围填海问题突出。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近年来,宁波、温州、舟山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违法实施大量围填海工程,生态环境保护乱作为问题突出。其中,宁波市相关区县未经审批违法实施7个填海围垦工程,违法围填海1.03万公顷;温州市及相关区县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违法实施5个滩涂围垦项目,填海2300余公顷;舟山市有23宗围填海项目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且未恢复海域原状。2015年7月至督察期间,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厅在重点河口海湾违规审批77宗围填海项目,且各级海洋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制止违法围填海行为,监管明显失职失责。

浙江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共问责33名干部。其中,给予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褚银良(时任宁海县委副书记、县长)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8]

违纪被查

2022年5月,褚银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6]

依法双开

2022年11月,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浙江省纪委监委对宁波市委原常委、鄞州区委原书记褚银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褚银良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授意他人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利;长期由私营企业主支付个人餐饮费用,默许身边人到私营企业吃“空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落户、获得国企投资、获取经营资质、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意图通过巨额行贿逃避查处;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褚银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褚银良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宁波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9]

依法逮捕

2022年11月,浙江省宁波市委原常委、鄞州区委原书记褚银良涉嫌受贿、行贿、滥用职权一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对褚银良作出逮捕决定。[10]

提起公诉

2023年2月,浙江省宁波市委原常委、鄞州区委原书记褚银良涉嫌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褚银良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褚银良利用担任宁海县县长、县委书记,宁波市副市长和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推进、国资投入、土地出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意图通过巨额行贿逃避查处,情节特别严重;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1]

开庭审理

2023年4月6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宁波市委原常委、鄞州区原区委书记褚银良受贿、滥用职权、行贿一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银良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褚银良利用担任宁海县县长、宁海县县委书记、宁波市副市长和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国资投入、土地出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褚银良还犯有滥用职权、行贿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追究被告人褚银良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褚银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褚银良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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