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
1、主要职能
负责对水文行业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下达水文勘测任务书;负责制定水文专业规划和水文工作计划、水资源勘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区各类水文站网的调整、整顿;负责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等项目勘测,资料整编的监督管理,水文资料的汇编、刊印与供应等。水文资料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负责全区水情、冰情、旱情以及洪水的水文情报与预报及水情信息系统的建立;负责全区范围内的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及供需平衡分析工作;结合生产的需要,拟定并组织实施水文实验研究工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升格为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副厅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内设6个处级机构
(1)、办公室(挂劳动人事处牌子);
(2)、计划财务处;
(3)、水情处;
(4)、站网处;
(5)、水资源勘测处;
(6)、水环境监测处。
(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1、主要职能
承担自治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任务;承担大中型灌区的规划设计;承担城市、工矿企业、农林牧的防洪、排水、给水工程勘测设计;承担水电站、机电排灌站工程的勘测设计;还可承担航运基础设施工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承担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探试验;承担水工程建设技术咨询工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副厅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内设12个处级机构。
(1)、院长办公室; (2)、党委办公室; (3)、人事处; (4)、技术质量处; (5)、生产经营处;(6)财务处; (7)、服务中心; (8)、设计处; (9)、规划处; (10)、勘察处; (11)、测绘处;(12)、工程概预算处。
(三)、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1、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科技法规和条例。
根据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以农田水利、水工建筑、水土保持、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在水利上的应用等学科的应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研究为主,并参与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承担国家和自治区水利科技攻关、自然科学基金、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等各类课题,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积极推广现有区内外科技成果,沟通科学研究与生产应用的渠道,促进水利科技成果的转化。开展国际水利科技交流和合作研究,引起技术和外资,提高现有水利科研水平和竞争能力;承担全区水利科研系统的业务协调、科技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和科技咨询等任务。参与制定全区水利科研、开发、推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与协调。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农田水利研究所; (2)、水工建筑研究所; (3)、水土保持研究所; (4)、遥感技术应用研究所;(5)、水资源研究所; (6)、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站; (7)、水利科技情报信息中心;(8)、坝口子水利水保试验站; (9)、人事科; (10)、计划财务科; (11)、办公室;共11个科级机构。
(四)、内蒙古自治区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挂‘内蒙古自治区黄河防汛机动抢险队’牌子)
1、主要职能
负责全区水利系统主要材料、成套设备、重要施工装备的供应管理工作;负责引导水利物资行业走向市场,开拓经营、搞好服务,建立水利物资服务信息网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物资供应站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人事保卫科; (3)、业务科; (4)、配件设备科; (5)、储运科
共5个科级机构。
(五)、内蒙古自治区水事监理服务中心(挂‘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的牌子)
1、主要职能
承担对自治区水资源勘探、开发利用等生产领域中水事活动的技术性监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区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各类取水工程的勘测、设计任务;承担有关水土保持、防旱抗旱的技术政策研究服务工作;围绕社会需求向有关方面提供抗旱供水、取水井钻凿、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和中介有偿服务。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事监理服务中心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办公室;(政工科)(2)、监测监理科; (3)、财务经营科; (4)、规划设计室; (5)、钻探队; (6)、抗旱服务队。共6个科级机构。
(六)内蒙古自治区红山水库管理局
1、主要职能
以防洪为主,科学调度运用拦洪调洪,充分发挥水利枢纽工程的社会效益。管理、监测、维护水库工程设施,确保整个工程安全使用;兼顾灌溉,库区扬水和与下游平原水库联合运用;挖掘资源潜力,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开发水利发电、养殖、旅游、农林的资源优势。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红山水库管理局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党委办公室; (2)、工会; (3)、行政办公室; (4)、劳动人事科; (5)、计划财务科;(6)、保卫科; (7)、水政渔政科; (8)、水情调度科; (9)、工程管理科;(10)、机关服务站; (11)、子弟学校; (12)、水电站; (13)、供电办公室;(14)、水土保持站; (15)、多种经营站。共15个科级机构。
(七)、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工程管理局
1、主要职能
负责三盛公水利枢纽的维修养护、调度运用、工程及水文泥沙观测,确保巴、伊两盟的灌溉用水及包钢供水;负责枢纽工程管辖范围的防凌防汛,确保枢纽工程及附近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及农牧林地的安全;利用枢纽工程的水土及旅游资源条件发展水力发电、林果种养殖业、旅游服务等综合经营项目;承担过桥通行费及水费征收工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工程管理局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党委办公室; (2)、工会; (3)、人事秘书科; (4)、行政科; (5)、计财科;(6)、工程管理科; (7)、保卫科; (8)、经营管理水费征收科; (9)、枢纽管理所;(10)、沈乌管理所;(11)、水力发电站; (12)、水文实验站; (13)、三盛公枢纽收费站;(14)、综合经营场; (15)、水利综合治理开发部。共15个科级机构。
(八)、内蒙古自治区镫口扬水灌区管理局
1、主要职能
以电力扬水为灌区农业服务。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镫口扬水灌区管理局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政工科; (3)、计划财务科; (4)、工程灌溉科;(5)、监察审计科; (6)、保卫科; (7)、总务科; (8)、扬水站;(9)、综合服务站; (10)、总干渠管理所; (11)、民生渠管理所; (12)、跃进渠管理所。共12个科级机构。
(九)、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1、主要职能
承担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参与承担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检查、评审和鉴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本系统工程建设造价(包括各种取费标准)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各种取费执行情况;承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技术咨询工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十)、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调度(信息)中心
1、主要职能
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相关条例。采用先进技术改善防汛抗旱水情墒情测报、设施和手段 , 加强防汛抗旱通讯网络建设。掌握分析气象、雨情、水情、旱情、灾情的变化情况 , 进行水情、旱情预报。研究制定全区防御水旱灾害的预案、实施步骤 , 及时准确地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掌握防洪、抗旱水源工程的运行情况 , 负责全区大中型防洪、抗旱工程的实施管理。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补偿和管理。负责编制和审查年度工程岁修计划 , 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各级防汛抗旱组织的各项工作。组织指导各级防汛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调度(信息)中心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综合材料的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财务、保卫、保密、调研、信息、信访、督查、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注:机关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
二、人事处
负责管理厅机关并指导厅属单位的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工资管理、干部管理、考核、监督、军转干部、战士的安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职工队伍培训建设等工作;水利行业技术工人等级、考评工作;承办水利厅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工作,负责厅属企事业单位目标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三、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水利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水利科技项目攻关和技术推广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监督实施等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根据国家水利发展战略,编制自治区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水利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大中型和直属水利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水利行业产业发展、多种经营和财务、统计、审计工作;负责厅管各类资金的计划、分配与监督检查,负责厅及厅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并实施水法规体系建设和年度立法计划。
2、组织起草自治区地方性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厅拟定的地方性水法规、规章的上报和审议的有关工作。
3、参与自治区人大、政府及各部门制定与水有关的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工作。
4、负责对自治区人大、政府及各部门起草、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及答复工作。
5、指导盟市水法规体系建设,组织或参与水法规的执法检查。
6、负责水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全区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归口管理并指导水政监察队伍在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域及水工程管理,河道堤防管理、水文和防汛设施保护方面的有关行政执法活动及规费征收工作。
8、承办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9、承办部门间、盟市间水事纠纷协调的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跨部门、跨盟市的水事违法案件。
10、负责全区水行政执法统计。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水资源管理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全区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2、组织指导全区水资源专业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3、组织拟订全区和跨盟市间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监督年度盟市间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的实施。
4、组织指导全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宣传工作。
5、组织指导各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组织拟订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管理。
6、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7、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湿地生态补水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督管理盟市界水量、水质;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8、指导全区供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管理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
9、组织指导全区水文监测,组织管理全区城乡用水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我区水资源公报和全区水环境状况通报。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建设与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拟定自治区的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对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盟市的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验收;指导自治区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组织指导全区水库大坝、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八、水土保持处
负责并承办全区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九、农牧水利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规范和标准,拟定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大型灌区规划;指导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农村牧区节水工作;指导农田、草牧场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注:人畜饮水工作由自治区人畜饮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自治区人畜饮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牧水利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牧区供水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办法,组织编制、审查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审查审批工程设计,管理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进度统计、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十、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在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一、防汛抗旱办公室
负责全区防汛(防凌)抗旱工作,承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汛凌期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
负责各项防汛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防御凌汛、山洪、泥石流等预案。
负责全区重要江河、大中型水库、大型水利枢纽工程防汛调度运用计划。
负责组织汛(凌)前、后的防汛(凌)检查工作及各地旱情调研工作。并提出防汛抗旱准备工作意见、安全度汛应急工程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
参与大江大河治理工程计划的制定,参与大江大河防洪规划、整治工程设计和水库、分洪枢纽规划设计等技术审查和防洪工程建设验收工作。
负责防汛抗旱现代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对先进的防汛抢险抗旱减灾和抗旱技术的培训、推广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抗旱预案。
及时掌握全区汛情(雨情、水情、工情)、旱情(气象、农情、土壤墒情等有关信息)、灾情及各地防汛抗旱动态等情况,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工作部署意见。
负责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提出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申请、协调工作,提出特大防汛经费和抗旱经费的分配计划,并监督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负责全区防汛抢险机动队和抗旱服务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管理和调配工作。
负责全区的洪涝、干旱灾情的统计工作。
承办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二、其他事项
取水许可证由水利厅实施统一管理,不再授权其他部门颁发。[2]
厅长:生效友[1]
副厅长:赵忠武、赵长青[3]、李彬[4]
(一)设立省水库移民工作局,为省水利厅直属行政单位。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按职责开展全省新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包括以发电为主的新丰江等七大省属水库移民和安置在本省的三峡工程外迁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其机构编制另行核定。
(三)水利水政监察局,为省水利厅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地级以上市的水事纠纷;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及其他费用;指导区域、流域水行政执法。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四)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六)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省水利厅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省水利厅管理,向海一侧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七)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处理;省交通运输厅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省水利厅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
(八)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则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