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自力

刘自力

中文名 刘自力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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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曾担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贵州省酒业技术顾问、茅台集团技术顾问。

1998年,原习酒公司被茅台集团兼并后,任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

2010年5月,任贵州茅台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1年10月--2015年8月,历任茅台集团党委副书记、委员、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茅台酒股份公司董事。

人物事件

开除党籍

2019年9月,经省纪委常委会省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自力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4]

逮捕决定

2019年9月,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自力作出逮捕决定。[5]

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刘自力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

一审开庭

2019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受贿一案。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自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自力利用担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自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刘自力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有关负责人、黔南州检察机关两级院13个职务犯罪检察部门部分人员观摩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7]

一审宣判

2020年8月2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刘自力受贿案,对被告人刘自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刘自力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四万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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