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惠祥

刘惠祥

中文名 刘惠祥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58年6月
毕业院校 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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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75年9月——1979年9月,广东大埔上木小学民师、副校长;

1979年9月——1983年7月,中山大学中文系读书;

1983年7月——1985年4月,中山大学中文系政治辅导员、系团总支书记;

1985年4月——1991年4月,中山大学团委副书记(期间:1987.11定为正科级;1991.01定为副处级);

1991年4月——1993年3月,挂职广东省四会县副县长;

1993年3月——1999年5月,广东省四会市副市长;

1999年5月——2000年1月,中共广东省四会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0年1月——2001年2月,中共广东省广宁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1年2月——2001年3月,中共广东省广宁县委书记;

2001年3月——2003年5月,中共广东省广宁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3年5月——2015年10月,中共广东省肇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10月27日,据广东省纪委消息:经广东省委批准,肇庆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惠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

免去职务

2015年10月,经中共广东省委批准:免去刘惠祥同志的肇庆巿委常委职务,同意其不再担任肇庆市副市长职务。

依法逮捕

2016年2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广东省肇庆市委原常委、肇庆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刘惠祥(副厅级)决定逮捕。[3]

开除党籍

2016年5月11日, 据南粤清风网消息:经查,刘惠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罪。

经省委同意,省纪委对肇庆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刘惠祥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惠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罪。[4]

刘惠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惠祥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

审查起诉

日前,珠海市人民检察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肇庆市原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惠祥涉嫌受贿一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判决执行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7日公布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4执469号]显示,珠海中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该院(2017)粤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刘惠祥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判令:刘惠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追缴刘惠祥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114127.2元。经珠海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移送,该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上述执行裁定书显示,因被执行人刘惠祥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珠海中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刘惠祥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金额以人民币10114127.2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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