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

王仲

中文名 王仲
出生日期 1927年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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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王仲,生于天津市蓟县,早年参军参军并入党;1950年转到地方工作,参加土改后,担任过区委委员、区委副书记和书记等,1976年后,任广东省海丰县委副书记,书记、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他利用职权贪占公物,搞生活特殊化,思想开始变质。

王仲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总额达69749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1]

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第185条和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判处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仲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3年1月17日,在汕头市人民广场举行的审判大会上,王仲被依法判处死刑。

王仲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其腐败行为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因此,王仲案亦被称为“改革开放第一案”。[2]

人物罪行

1979年秋,当地一位广播员,给王家送了一台17英寸黑白电视机,因此他赴港探亲报告提早获批;不久,海丰县教师送给王仲一台彩电和收录机,该教师一家5口去港的要求亦顺利获批。

尝到甜头后,王仲的胆子越来越大。此后他开始大量收受、索取港商的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等,然后转手卖出。当时,海丰县打击走私贩私斗争正处于高峰期,被查获的私货在汕尾镇堆积如山,令王仲垂涎三尺。他到处“视察”堆放私货的现场,钻入各个缉私货物仓库,想要什么就拿什么,把大量缉私物资攫为己有。

1979年下半年至1981年8月,王仲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的总金额达6.9万元,这在改革开放初期,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王仲的不法行为在海丰县影响恶劣:沿海猖獗一时的走私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一批干部被腐蚀,一些党的基层组织瘫痪,一些缉私人员执法犯法、监守自盗。海丰县一时成为远近闻名的私货市场,甚至有人讥讽地将海丰喻为“远东的国际市场”。

对此,群众纷纷写信检举揭发,上级机关也派人调查。1980年3月中旬,王仲的罪行败露。

王仲的罪行暴露之后,受到时任中央纪委第一书记陈云的极大关注,他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先后派出100多人次的工作组调查此案,他认为,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刻,在一个地区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王仲起到非常坏的作用,如果不依照党纪国法惩处,对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及改革开放都是不利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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