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核算

中文名 税收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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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税收会计核算指对税收资金的应征、待征、上解、入库、提退、减免、欠税,在途等活动过程的核算。

1.应征类会计核算

它是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款项。包括:(1)纳税人和代征、代扣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请税务机关核定,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款项;(2)不须纳税,但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还贷)款项;(3)清理检查的偷、漏、罚、补款项;(4)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款项;(5)临时征收的各种款项等。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款项数,借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贷方,表示累计发生的应征款项总量。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减免款项”、“提退款项”和“损失款项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余额表示年终欠缴款项和已征收尚未缴入国库的款项,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1]

2.暂收保管款的核算

它是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以及专管员结报时长出的待确立款项。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应长款数,借方记保证金抵顶应缴款项数和退还数,以及长款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3.待征类会计核算

通过应征类科目和待征类科目对应核算来反映应征而未征款项。

4.减免款项的核算

指核算实际发生的减免款项(包括减免还债、豁免,不包括税前还贷影响所得税部分)。

5.上解款项的核算

核算纳税人直接缴入国库注收处的款项和税务所自收税款汇缴的款项。入库款项的核算。核算国库已收纳入库的各种款项,还应核算通过国库办理的各项提退款项。税收会计核算还应包括提退的核算,待处理损失款项的核算,损失款项核销的核算,在途款项的核算、现金的核算和待解款项的核算。通过对税收资金全面、系统的核算,更能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监督、检查职能作用,保证国家税法正确贯彻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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