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迪

周永迪

中文名 周永迪
出生日期 1965年3月
毕业院校 山东建筑工程学院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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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81.09—1985.07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建筑工程系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学习

1985.07—1988.12 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建工系教师

1988.12—1991.08 威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定额监督管理站监督员、监督一室主任

1991.08—1992.04 威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定额监督管理站站长助理、监督一室主任

1992.04—1993.12 威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定额监督管理站站长助理、第三建设监理公司经理

1993.12—1997.02 威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定额监督管理站副站长

1997.02—2001.07 威海市建委综合科科长

2001.07—2003.04 威海市建委工程建设科科长

2003.04—2003.08 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2003.08—2004.10 威海市城建监察支队支队长

2004.10—2008.03 威海市建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市委建设工委委员

2008.03—2008.08 威海市建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市委建设工委委员,市规划局副局长

2008.08—2012.10 威海市建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市委建设工委委员,市规划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2012.10—2012.12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主任、党委书记,市委建设工委委员

2012.12—2013.07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主任、党委书记,市委建设工委书记

2013.07—2014.12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主任、党委书记,市委建设工委书记,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4.12—2017.03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市委建设工委书记

2017.03 威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东部滨海新城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3月,周永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

依法双开

2022年8月,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威海市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周永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3]

经查,周永迪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和旅游;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行政执法活动;纪法底线失守,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规划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周永迪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永迪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2]

公开通报

2022年8月,山东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5起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典型问题,其中有威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周永迪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宴请以及旅游安排等问题。

2013年春节至2021年中秋节,周永迪多次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财物,折合共计47万余元。2018年春节至2021年国庆节,周永迪多次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周永迪多次同意管理服务对象安排其配偶出国旅游,费用由管理服务对象承担。周永迪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逮捕决定

2022年9月,山东省威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周永迪(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周永迪作出逮捕决定。[4]

一审开庭

2022年11月30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威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周永迪受贿一案。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永迪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上半年至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永迪利用担任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科科长,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党委书记、主任,威海市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规划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46万余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永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周永迪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共计1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5]

一审宣判

2023年5月6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威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周永迪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周永迪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周永迪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永迪利用担任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科科长,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威海市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规划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246.2836万元。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永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到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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