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泊环境容量lake environmental capacity在一定的环境标准要求下湖泊水体对污染物的容纳量。湖泊越大,它对污染物的净化能力越强。某种污染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越不稳定,湖泊对它的容量也越大。可分为绝对容量和年容量两种。前者与年限无关,是由湖泊水环境标准的规定值减去环境背景值所决定的;后者是指每年所能容纳的某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它除了与环境标准规定值和环境背景值有关外,还与环境对污染物的净化能力有关。在经济发达的湖泊流域内,对污染物可根据环境容量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容量和应削减入湖污染负荷量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湖泊环境容量大,允许入湖的污染负荷多,若入湖污染负荷相等并超过环境容量,其中环境容量大的湖泊削减污染负荷量就小,环境容量小的削减量就大。
入湖污染负荷应包括外源、内源。外源应该包括点源、面源。其中点源应包括生活、工业和规模畜禽养殖;面源应包括种植业、分散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农村分散生活污染、降雨降尘(即干、湿沉降),以及包括城镇、农村、山林和其他土地的地面径流污染。
应削减入湖污染负荷等于入湖污染负荷减去湖泊环境容量加上湖泊水体超标的污染负荷。各湖泊应该根据其环境容量、入湖污染负荷和应削减入湖污染负荷的情况确定其采用各类控源截污、削减内源、增加水体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的措施,及确定各类措施的实施力度、搭配关系、先后顺序等。
影响湖泊环境容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水质目标、水体自净能力、入湖水量和水质、湖泊容积和自然状态等。
湖泊自净能力是当污染物进入湖泊,其水体依靠自身的各种功能对污染物进行净化,并在一定时间内使水体污染减轻或消失的一种能力。湖泊环境容量中水体自净能力是一个比较难确定的因子,且大中型湖泊的自净能力也不尽相同。水体自净能力可根据数学模型确定或根据经验公式,历史资料的统计、分析、比较确定。
水体自净包括物理作用、化学作用、理化作用、生物和生化作用等。各种作用相互影响、交织进行。物理净化作用包括稀释与混合、沉淀、吸附和凝聚等作用。化学净化作用包括分解与化合、酸碱反应、氧化与还原,化学作用往往同时存在理化作用。生物包含微生物、植物、动物及蓝藻、藻类等,也有生物和生物制品两类,生物作用包括生物分解、生物转化、生物富集等作用,生物作用时往往同时存在生化作用,其中要特别关注微生物对水体的净化作用。
若污染物持续进入具有一定环境容量的湖泊,且持续超过其自净能力。则造成湖泊水污染或水污染持续加重。若已污染湖泊增加其自净能力、提高其环境容量,在入湖污染负荷量相仿的情况下,则水污染会减轻,水质将得到改善。
湖泊进入等量N、P时,环境容量小和自净能力差的较易产生富营养化,而环境容量大的和自净能力强的则不易产生富营养化或可延缓富营养化产生。增强湖泊自净能力可增加环境容量、减缓湖泊富营养化。如向湖泊调入较好水可直接增加环境容量和增加自净能力;调差水出湖可直接减少湖泊污染负荷;控源截污可大量减少外源污染入湖;生态修复和打捞蓝藻、清淤等可有效削减湖泊内源和减轻富营养程度。大中型湖泊采用各类综合治理措施可增加白净能力和环境容量,减轻或直至消除富营养化,但需一定或较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