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既接受同级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又接受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业务领导;企、事业部门的教育行政机构,接受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亦接受政府教育部门的业务指导。集体和私人办学需经当地政府主管教育部门批准,所办学校的人事、财务、教务等学校管理工作,要接受当地政府主管教育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所有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均归口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国家教育事业总体计划。[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