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委发〔2010〕14号),设立古蔺县教育局(简称县教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在古蔺县教育局挂牌的古蔺县科学技术局职责整体划给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地区、边远艰苦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的活力。
(五)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
(六)加强教育督导、教育评估工作。
(七)加强对全县教育系统党建工作的指导。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教育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和指导全县教育改革;编制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县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重点学校、学科建设;协调对少数民族乡镇的教育援助;负责全县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四)统筹管理确定后的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监测全县教育经费政策的执行和使用情况;制订全县的招生、教育基建投资计划和教育经费预算计划;负责全县的教育统计和教育经费的内部审计;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教育国有资产。
(五)主管全县教师工作,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有关单位和学校的领导干部;依法认定教师资格,负责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推荐和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六)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管理工作和管理局机关离退休(职)人员。
(七)规划并指导全县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和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科技教育、电化教育、教育装备工作。
(八)管理指导全县职工教育及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九)承担国家、省、市交办的教学研究项目和实验课题,并在县内学校组织实施、推广;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十)指导教育学会、退休教师协会工作;管理勤工俭学工作。
(十一)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十三)负责组织管理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古蔺县教育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接待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保密、档案、爱卫、计生工作;负责教育宣传、信息和目标管理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财产管理;指导教育系统文书档案工作;牵头编纂教育年鉴。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做好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及相关事故的处理。
(二)党群工作股
负责教育局党委会议记录、党委中心组学习、领导班子创“四好”活动和局党委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抓好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系统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及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党委直属支部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基层学校抓好党的组织建设;负责关工委工作;负责学校干部任免的考核工作;指导工会、团队工作;负责党外干部管理工作及其它工作;负责防邪反邪工作;负责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基层教育工会贯彻实施上级工会的决议和工作要求,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涉及有关教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帮扶、救助困难教职工;负责培训教育工会干部,审批工会委员会选举报告;贯彻实施县妇联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机关妇委会工作意见、活动方案、工作总结,组织开展有利于女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有关股室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及相关事故的处理。
(三)教育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进行指导、检查、评估;负责全县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协调;负责组织全县扫除文盲工作,村级农技校建设及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负责语言文字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校体育、艺术、国防教育、科技教育工作;规划、组织中小学国家教材部分选修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征订审定工作;参与中小学师资、校长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有关股室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及相关事故的处理。
(四)人事股
负责全县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及机构的编制工作;按照干部、教师调配权限规定,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局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的人事调配日常工作和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合同聘任工作;协调规划、指导、组织全县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教师的培训、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及日常管理;指导学校内部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指导乡镇对临代教师的管理;负责全县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评、推荐和管理;负责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全县在职、离退休(职)人员的各类统计;管理全县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负责教育系统离退休(职)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县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和改革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有关股室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及相关事故的处理。
(五)计划财务基建股
牵头制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编制学校事业单位专项经费计划;协助财政部门管理教育经费;与财政部门协商拟定筹集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投资和有关教育经费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教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情况的统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配合办公室管理局属国有资产;负责事业统计、能源统计等相关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对学校危房的检查、鉴定、改建设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校舍安全问题;负责编制县教育局机关经费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正确进行资金调度;负责对学校建设项目考查论证,提供项目规划,确定项目投资计划,指导项目学校搞好基建工程招投标,预、决算及管理工作;指导学校财会业务工作;协助纪检监察审计办完成财务内审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勤工俭学工作和后勤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有关股室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及相关事故的处理。
(六)纪检监察审计办(派驻监察室)
负责抓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局机关干部职工及县教育局管理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负责局党委直属支部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奖惩工作;负责监督教育系统“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对干部考察任用、教师评优选先和晋职晋级、教师招考聘用、人事工作调整、工程项目建设、招生考试工作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监督;负责行风建设、纠风治乱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督查、督导教代会和校务公开执行情况,指导、支持教职工代表正确行使职权,完善学校民主管理、推进民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审计全县的教育经费,负责局机关和学校的经费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审查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使用情况;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负责组织协调领导接访、干部下访和信访案件调查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有关股室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及相关事故的处理。派驻监察室的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干部管理、后勤保障、组织领导等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七)安全环卫办
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负责指导、督查、考评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综治、维稳、环境整治、法制教育工作;负责学校突发安全、涉稳等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稳定;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古蔺县教育督导室
组织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监测教育发展状况;负责统筹、协调、规范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检查、评估和评比;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和教育目标的实施;根据县政府或县教育局的授权,对其他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全县的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有关股室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及相关事故的处理。
(九)大中专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负责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负责各项招生政策的咨询、宣传工作;组织高考考生体检、面试工作;建立考生的档案材料(电子档案、纸档案);依法保护全体考生和招生考试、自学考试非学历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招生考试、自学考试、非学历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有关股室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及相关事故的处理。
古蔺县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含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单列管理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内领导职务按县委规定配备。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根据《古蔺县乡镇和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古委发〔2008〕16号规定核定的公务用车控制数予以核定。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贯彻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实施。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