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的公务员。其特点是: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是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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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作为人社部批准的全国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试点城市深圳于2007年和2009年分两批招聘了53名聘任制公务员。
2010年1月1日起深圳规定所有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同时开始正式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三类,并为后两类建立独立的职务序列,工资待遇不再与行政职务级别挂钩。这意味着未来深圳近七成的公务员将不必再通过仕途来体现自身的价值,只要努力工作,通过一定积累就可打破职业发展的天花板。
聘任制公务员要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不实行公务员法有关录用、职务任免、职务升降、交流、辞退、申诉和工资福利等规定,其聘任年限、职位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以及聘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由聘任合同规定。
早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规定了对公务员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
1996年,辽宁省为了调整乡镇机关人员结构的,加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在全省乡镇机关实行了聘任制公务员制度。
在2002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规定了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但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办法。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第十六章中专门规定了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聘任方式、管理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正式在法律上确认了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13)2007年,深圳最早试水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是全国唯一的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城市。据悉,深圳市在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已超过1500人,成为全国最早的聘任制公务员。
2010年2月3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详细公布了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内容,改革将把公务员原来“大一统”管理模式划分成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69%的公务员将被划入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中,通过职位分类和聘任制的实施,部分公务员“官帽”将被摘掉,“铁饭碗”变成“瓷饭碗”,独立的晋升渠道让长期困扰公务员的“天花板”问题得到破解。
2012年,江苏、湖北、河南、四川等地均表示将试点聘任制公务员制度。
这是根据公务员产生的方式不同而作的划分。
所谓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根据民意选举的方式而产生的公务员。国外许多国家的政府首脑和内阁成员都是选任制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因而也是选任制公务员。
所谓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所谓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
所谓考任制的公务员,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的方法,择优录用而产生的公务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陆韬说,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是公务员改革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相辅相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从现行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位类别中逐步划分出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两类职位。综合管理类部门包括各政府综合部门,如发改委、外事办等。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行政机关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职位,包括公安、交通综合执法、规划土地监察、城管监察、卫生监督、监狱劳教等部门。这些部门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统一律转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行政机关中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公务员职位。暂时只确定了公安系统的刑侦技术、行动技术(包括网监)两个职位系列和气象部门的气象预警预报、气象信息网络两个职位系列。
行政执法类职位统称为执法员,设7个职级,从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至七级执法员,均为非领导职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职数管理,两者约占执法员总数的18.5%左右,三级执法员及以下职级不设职数限制,职级晋升主要依据个人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职级的设置不受机构规格限制,市、区、街道和基层所、站的各类执法员都有均等的职业发展机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名称、职务层级不作统一规定,具体根据专业特点和行业惯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每个专业领域可自成序列。各层级职务的任职条件与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挂钩,晋升职务时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高级职务实行职数管理,中低级职务可以不限职数,按年功、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实绩等条件择优选升。
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实行薪级工资,即两类公务员的工资共设置若干个薪级,每个职级分别对应若干个薪级,一名公务员所在职级和薪级相应的数额就是其每个月的工资,这样,公务员的工资就一目了然、阳光公开,易于监督。公务员的住房、医疗、保健等福利待遇也与薪级挂钩来兑现。
这就像楼梯,每层楼有多个台阶,公务员逐步走上每级台阶,可以升一个职级。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走到顶层。仅从待遇方面而言,一级、二级执法员与处级干部差别不大。此外,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同样有机会通过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或公开选拔,转为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
此前,公务员全部为综合管理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工资、医疗等待遇与职务职级挂钩。每个部门的职数有限,大家拼命挤独木桥,而基层单位受机构规格的限制,公务员晋升、发展的“天花板”低。不少年龄40多岁的公务员仍然领着低职公务员的工资。
聘任制打破了‘铁饭碗’,让公务员端起了‘瓷饭碗’,树立了职业危机意识。
一是合同管理丰富了单位管理手段,在适度增加公务员职业危机感的同时也激发了其工作动力,提高了管理效能;
二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对公务员相关权益的保障更加科学充分,也降低了单位“二次选人”和公务员“二次择业”成本,有利于促进人才在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间流动;
三是与委任制公务员同工同酬并有均等的晋升机会,保障了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有利于吸引和激励公务员长期、勤勉为政府服务;
四是聘任制公务员普遍能力强、素质高、态度好,许多人已成为所在单位业务骨干,并对委任制公务员队伍形成了一定“鲶鱼效应”,激发了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公务员被认为是“铁饭碗”,一直受到社会的追捧。如今,公务员在任用方面也出现了变化,我国多个省市已开始试点聘任制公务员。所谓聘任制公务员,就是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可以按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
广西是继深圳、上海之后第三个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的地区。在防城港市开展的聘任制公务员试点,面向全国公开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已进入专业测评和考察体检阶段,预计可以聘任到职。
据了解,此次计划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4名,招聘职位和人数分别是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总经济师1名、市住建委副总规划师1名、市财政局副总会计师1名和市统计局副总统计师1名。除防城港市统计局副总统计师无人报名外,其他三个职位共有9个符合聘任条件的人报名应聘,并已进入专业测评和考察体检阶段。
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还有几个月的试用期。依据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聘任制公务员的合同期限、职位及职责要求、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以及日常管理、考核奖励和违约责任等全部在合同中明确并依据合同实行聘约动态化管理。
2012年的“公务员聘任制”试点改革既是一次新鲜的体验,又是一次命运的拐点。“公务员聘任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有其自身的各种优势,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河南省也不例外,大面积推行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然而,对于对“公考铁饭碗”依然情有独钟的部分河南考生而言,这次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将成为一个信号:试点改革意味着部分地区甚至部分单位进行改革,加之试点改革的效果有待检验和反馈,大面积推行不会一蹴而就。
因此,对“公考铁饭碗”依然情有独钟的部分河南考生依然还有机会在2012年大展拳脚、再搏一次,全面复习,充分备考,争取“买到”最后一次“公考铁保险”。
2013年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将试点聘任制公务员,此次试点聘任制公务员聘期为3年。聘任机关与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签订的聘任合同,其期限为3年,首次签订还有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期内。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可享有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聘任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其工作职责。“如果聘任制公务员与聘任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沈北新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聘任制公务员报考方式与委任制公务员基本无异。招考职位包括专业技术类职位4个,辅助类职位1个,包括沈北新区审计局副总审计师1名,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区副总工程师1名,沈北新区七星山旅游经济区招商专员1名,沈北新区清水经济区招商专员1名和沈北新区市民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员1名。
2013年底,义乌率全省之先,试水聘任制公务员,5个政府部门拿出6个岗位,面向全国招聘专业技术型人才。通过层层选拔,最终公示名单上有5人,这当中有智能交通的调度师、电子商务的分析师、城市发展的规划师,还有港务、物流的管理、规划人才。
2014年12月18日开始,江苏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1名聘任制公务员, 然而这一创新之举在实践中却出人意料的遭到冷遇。泰兴市此次共拿出4个专业性职位,但是一直到报名截止的前的一个小时,4个岗位中,有两个没有达到规定的1:5开考比例,而另外两个职位更是无人问津。其他城市提供的一些职位也面临着类似的尴尬。
一些前来咨询的应聘者表示,达到招聘岗位要求的人才,在企业或者设计院年薪都在30万以上,相比之下聘任制公务员吸引力就不大了,同时聘任制公务员没有传统意义上稳定的优势,目前聘期只明确3到5年,而聘期满后去向也不明朗。
首批上岗
江苏首度试水聘任制公务员招聘的消息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报名一度遇冷的聘任制公务员招聘,甚至还延长了公开招聘报名时间,调整了部分招聘职位的资格条件。如今,首批敢于“吃螃蟹”的聘任制公务员即将诞生。省人社厅网站上公示了两位经过笔试、面试合格后的拟聘任公务员。如果能顺利通过公示,他们是江苏省首批面向全国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
2013年底,义乌最早拿出6个岗位来招聘任制公务员,但最终公示的是5人。他们中,项勤毅去市公安局做智能交通调度,于树明去市电商办做电子商务分析师,吴浩军去市规划局做规划编制,李金龙去市交通局做港务管理,林建明去市物流办做物流信息规划。正式上岗的是4人,林建明因原单位极力挽留,最终没能来义乌工作。上岗的4个人里,除了2014年8月份才到单位报到的于树明,其余3人都已经干满一年。[1]
聘任适用两类职位
相关图根据工作需要,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
辅助性职位事务性较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等方面的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录用方式相对灵活
传统公务员录用程序较为严格,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而聘任制公务员录用方式相对灵活。《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直接选聘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
纠纷解决机制有新突破
《公务员法》第99条规定:“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聘任制公务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也同样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比如聘任制公务员也应当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也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义务等。但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更主要的还是依据公务员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包括了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以及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是机关日常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聘任制对公务员与机关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了新的突破。非聘任制对公务员与机关发生了纠纷,不服机关的处理决定,只能进行申请复核、申诉、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的纠纷,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处理。
任职期限不再是终身制
公务员聘任制打破了公务员“永业制”,公务员不再是终身制。非聘任制公务员身份稳定,一般是终身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辞退或开除。而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到五年,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务员身份也将随聘任合同的终止而结束。
制度的层次不同
相关图公务员聘任制是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公务员制度,仍然属于公务员制度的范畴。聘任制公务员的身份是公务员,而政府雇员则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他们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在中国有些地方,比如江苏、深圳、北京等地,允许部分政府雇员担任一定行政职务、行使相应行政权力,结果却出现了尴尬的境地,行使行政权力的政府雇员面临职责尴尬。 此类政府雇员不是真正的政府雇员,而实际上是公务员,相当于聘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选人、用人、管人的重要制度,是中国政府人力资源法治化的主体构成。公务员聘任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务员制度,已为中国法律正式规定。政府雇员制只是中国部分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政策,是地方政府对人事制度的创新。政府雇员制在制度层次上明显低于公务员聘任制度,政府雇员制还只是我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法治体系补充制度。
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同
首先,政府雇员的录用比聘任制公务员的录用更为灵活。政府机关在拟订和审订招聘计划后,可以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专家推荐考核、公开考试、个别选考等多种方式进行招考,人选确定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办理雇用手续,经试用合格即可成为正式雇员。
其次,政府雇员的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有的甚至不到1年,时间比公务员聘任期限更短。如吉林省规定雇员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有些临时性的工作,也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
第三,工资、保险、福利不同。聘任制公务员在工资经费限额规定内实行职级工资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是一种刚性的薪酬体系。政府雇员在受雇期间由雇佣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一般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第四,管理方式不同。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管理,其管理主体主要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行政部门,而政府雇员主要按照与劳动或合同相关的法律以及签订的雇佣合同来管理,与雇佣单位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而不是人事争议仲裁,提起诉讼也只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可聘任职位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对哪些是专业性较强、哪些是辅助性职位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聘任程序不完善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但是直接选聘却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在操作中可能引发腐败。
聘任工资等无具体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但是有关聘任制公务员协议工资如何确定,福利、保险待遇等如何确定,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但却有多处规定不明,人事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机关还是根据需求临时设立?如果是常设机关,那么应该设置在省、地、市、县的哪一级政府里面呢?如果是根据争议的发生而临时设立的机构话,那么它的公正性、权威性如何保证呢?还有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应该向哪一级的法院提起诉讼呢?这些在《公务员法》的规定都不明确。
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把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争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此外,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在审查范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公务员管理研究室副主任任文硕:
聘任制是公务员改革的一大趋势,“有进无出”不利于激发行政管理者的活力。现在,公务员招录中比较受质疑的仍是流出率低的现象。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祁光华:
改革带来真正的变化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下属变得更加听话,加重机关唯上文化;另一方面是聘任制公务员工资可以很高。这一改革导致公务员系统存在变动,长期性值得怀疑,政府公务员不稳定造成的伤害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