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09——1983.08,海南自治州师专文史系中文专业学习;
1983.08——1984.02,海南保亭县三道中学教师;
1984.02——1985.09,海南保亭县财政局办事员;
1985.09——1987.09,海南自治州地方志办公室科员;
1987.09——1988.11,海南(1988.04后为海南省)通什市政府办公室秘书;
1988.11——1989.09,海南省保亭县监察局副股长;
1989.09——1990.09,海南省保亭县南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0.09——1992.01,海南省保亭县保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2.01——1993.05,海南省保亭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
1993.05——1998.03,海南省保亭县检察院检察长(期间:1993.08—1995.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党政管理专业学习);
1998.03——1998.05,海南省检察院法纪处副处长(正处级);
1998.05——2000.10,海南省三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期间:1998.05—1999.12在中央民族大学民族经济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0.10——2003.06,海南省三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
2003.06——2008.0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
2008.04——2008.08,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
2008.08——2012.11,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2]
2012.09——2013.10,海南省海口市政府副市长;
2013.10——2016.10,海南省海口市政府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6.10——2019.10,海南省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海南省反邪教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2019年5月20日, 据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消息,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朱永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海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
2019年10月,朱永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朱永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生活纪律,家风不严,对子女失管失教,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巨额财物。
朱永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入党初心,丧失理想信念,手握公器,心怀私欲,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其行为严重违反 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海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朱永盛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追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4]
2019年10月,海南省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朱永盛(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朱永盛作出逮捕决定。[5]
2019年11月,海南省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朱永盛(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永盛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永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陈某文、陈某明等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张某飞、杨某平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黄某昌、洪某频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