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中文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厅长 平学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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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自治区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拟订环境保护的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自治区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三)承担落实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订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自治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自治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自治区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规划财务处

(三)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四)科技标准处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七)环境监测处

(八)污染防治处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

(十)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建设和谐机关。负责党的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

编制职数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编制5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机构领导

厅长:平学智[1]

机构改革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整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不再保留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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