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的主要工作是:认真做好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沟通企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举办、参加国内外经贸洽谈会、产品展销会、各种座谈会、研讨会,开展友好访问、观光考察,经贸交流,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寻求合作伙伴,促进企业发展,在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上为会员牵线搭桥,充分发挥商会桥梁纽带作用。
本会自成立以来,积极响应“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号召,参与“光彩事业”、“春蕾计划”与“抗击非典”,抗震救灾,热心公益事业。据不完全统计,本会会员为社会捐赠物品及支持贫困山区的建设资金已达5亿元人民币。
广东省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
(英文译名为:Women Entrepreneurs Chamber of GuangDong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缩写为:GDW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有一定影响的非公有制女企业家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照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诚信服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回报社会”,团结广大工商界人士及省内女企业家,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不断提升会员的经营理念、企业竞争力和自身素质,促进民营经济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率先实现现代化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工商联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广东省广州市朝天路2号工商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符合其需要的参观考察、培训、文娱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组织会员参加政府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举办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经济界、法律界、传媒界、学术界等各方面有关人士参加的座谈会、研究会和联谊活动,为会员搭建起与各方面沟通的桥梁,并通过相互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 举行经贸洽谈、产品展销会、信息发布会等各种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寻找合作伙伴,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五)为会员提供经济、管理、融资、法律等服务信息与建议;
(六)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商会组织,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在会员中倡导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八)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及主管单位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广东省各级工商联及行业组织中具有一定影响;
(四)本会特邀港澳台及海外知名女企业家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书面或网上填写女企业家商会入会申请;
(二)经会长(电话)会议通过;
(三)在会员大会上由会领导向新会员颁发会员证;
(四)中途入会的会员由会长直接批示才可入会,考察期为两个月,期满后由会领导或由会长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获得在本会网站上发布企业信息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理事以上成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如被推荐参加省委统战部、省妇联、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评选表彰活动、被推荐到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在网站上发布企业信息、网上享有个人主页、免费定期取得商会会员通讯。
4、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并主动交回会员证,本会收到申请及会员证后发出回执,会员完成退会手续。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定本会变更、解散和结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长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会长1名,监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名誉职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主席、副主席、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责任心、具奉献精神;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应出席本会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并可列席会长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或采用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本会全年财务预算,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书面委托可履行第三十条之相关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指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实行聘任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控制财政收支和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缴纳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收支由省总商会财务监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省总商会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章 本章程经二OO八年五月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会议。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会的宗旨是:遵照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诚信服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回报社会”,团结广大工商界人士及省内女企业家,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不断提升会员的经营理念、企业竞争力和自身素质,促进民营经济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率先实现现代化而贡献力量。
广东省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领导班子名单
主 席:
翟美卿
副主席:
萧七妹
会 长:
许淑清
监事长:
吴艳芬
常务副会长:(排名不分先后)
袁锦萍 林月君 张 华 梁德美 谢建华
吴雪玲 傅小燕 钱凤英 梁少贞
副会长:(排名不分先后)
许巧婵 麦可君 何楚娟 王 岚 蔡美娟 钟卫红
段咏新 黄西勤 孙丽萍 潘惠芳 郑丽球 刘越香
麦馥燕 陈一琦 赵心竹 杨淑梅 江春燕 钟小平
芦晓英 颜 慧 李 丽 姜 宏 李海霞 陈桂兰
潘志虹 李 霁
广东省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名誉会长及顾问名录
名誉会长:(排名不分先后)
雷于蓝 温兰子 蒋乐仪 刘延宁 贺黎明 赵东花
林惠俗 林王平 胡利群 严璋玉 孔芙蓉 刘桂云
特别顾问:
杨浩明 李阳春
顾 问:(排名不分先后)
张振先 曹少英 谢慧今 谢彬秀 王广新 陈穆辉
黄奕云 林 琳 黄锦波 刘 峰 于莉莉
法律顾问:
林泰松